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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调笑(玉友酒)】_曾慥 | 宋代

【调笑(玉友酒)】作者:曾慥 朝代:宋代

[调笑(玉友酒)]调笑(玉友酒)原文

玉友。
平生旧。
相与忘形偏耐久。
醉乡径到无何有。
莫问区区升斗。
人生一笑难开口。
为报速宜相就。

[调笑(玉友酒)]诗词问答

问:调笑(玉友酒)的作者是谁?答:曾慥
问:调笑(玉友酒)写于哪个朝代?答:宋代
问:调笑(玉友酒)是什么体裁?答:词
问:曾慥的名句有哪些?答:曾慥

[调笑(玉友酒)]参考注释

[调笑(玉友酒)]玉友

(1).仙人。 唐 杨炯 《盂兰盆赋》:“少君王子,掣曳曳兮若来;玉友瑶姬,翩蹮蹮兮必至。”

(2).白酒的别名。亦泛指美酒。 唐 卢纶 《题贾山人园林》诗:“五字每将称玉友,一尊曾不顾金囊。” 宋 张表臣 《珊瑚钩诗话》卷三:“以糯米药麯作白醪,号玉友。” 宋 辛弃疾 《鹧鸪天》词:“呼玉友,荐溪毛,殷勤野老苦相邀。”

[调笑(玉友酒)]平生

(1) 终身;一生

弦弦掩抑声声思,似诉平生不得志。——唐· 白居易《琵琶行(并序)》

婚姻是一个人的平生大事

(2) 向来;素来

他平生是很勤俭的

吾平生未尝以吾所志语汝,是吾不是处。——清· 林觉民《与妻书》

[调笑(玉友酒)]相与

副词。表示同时同地做某件事。可译为[共同]

舍人相与谏。——《史记·廉颇蔺相如列传》

卒相与欢。

平原君竟与 毛遂偕。十九人相与目笑之而未发也。——《史记·平原君虞卿列传》

因相与言。——清· 梁启超《谭嗣同传》

[调笑(玉友酒)]忘形

忘掉言行的分寸

得意忘形

[调笑(玉友酒)]耐久

能够存在很长的时间,并能保持其原来质量、能力或性能

[调笑(玉友酒)]醉乡

饮酒沉醉之后,似乎进入了另一番乡境,飘飘然别有滋味

[调笑(玉友酒)]无何有

“无何有之乡”之省称。 唐 卢僎 《奉和李令扈从温泉宫赐游骊山韦侍郎别业》:“乡入无何有,时还上古初。” 宋 苏轼 《和拟古》之一:“问我何处来,我来无何有。”

谓无所有。《庄子·逍遥游》:“今子有大树,患其无用,何不树之於无何有之乡,广莫之野。” 成玄英 疏:“无何有,犹无有也。”《庄子·知北游》:“尝相与游乎无何有之宫,同合而论,无所终穷乎!” 成玄英 疏:“无何有之宫,谓玄道处所也;无一物可有,故曰无何有也。”

[调笑(玉友酒)]区区

(1) 小;少。形容微不足道

区区之薛。——《战国策·齐策四》

区区之地。——汉· 贾谊《新书·过秦论上》

何乃太区区。——《玉台新咏·古诗为焦仲卿妻作》

区区百人。——清· 徐珂《清稗类钞·战事类》

区区之数

区区五毛钱

区区小事,何足挂齿

(2) 犹方寸。形容人的心

区区之心

(3) 旧时谦辞,我

区区向往之至。——宋· 王安石《答司马谏议书》

(4) (语气不庄重)

此人非他,就是区区

(5) 诚挚

感君区区怀。——《玉台新咏·古诗为焦仲卿妻作》

[调笑(玉友酒)]升斗

(1).容量单位。十合为升,十升为斗。《汉书·律历志上》:“量者,龠、合、升、斗、斛也,所以量多少也。”《三国志·魏志·常林传》:“ 林 乃避地 上党 ,耕种山阿。当时旱蝗, 林 独丰收,尽呼比邻,升斗分之。”

(2).比喻微薄的薪俸。《汉书·梅福传》:“秩以升斗之禄,赐以一束之帛。” 金 元好问 《自邓州幕府暂归秋林》诗:“升斗微官不疗饥,中林春雨蕨芽肥。” 郁达夫 《和冯白桦重至五羊城原韵》:“升斗微名成底事,词人身世太凄凉。”

(3).借指少量的米粮、口粮。 唐 韩愈 《论盐法事宜状》:“或从赊贷升斗,约以时熟填还。” 清 蒲松龄 《聊斋志异·红玉》:“生归,瓮无升斗,孤影对四壁。” 李广田 《哀念朱自清先生》:“职业上的薪俸不足以维持一家的生活,为了升斗所需,于是也就不得不快写,不得不多写了。”

(4).借指酒。 唐 杜甫 《遭田父泥饮美严中丞》诗:“月出遮我留,仍嗔问升斗。” 宋 杨万里 《中秋月长句》诗:“先生旧不论升斗,近来畏病不饮酒。”

[调笑(玉友酒)]人生

(1) 人一生中的活动

(2) 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

人生自古谁无死,留取丹心照汗青。——宋· 文天祥《过零丁洋》

(3) 与人的关系生疏,不熟悉

人生地疏

[调笑(玉友酒)]开口

(1) 张口说或笑

没等我开口,他就抢先替我说了

(2) 新刃磨、抢,使之锋利

(3) 河水冲破堤防

[调笑(玉友酒)]相就

(1).主动靠近;主动亲近。 唐 元稹 《蟆子》诗之一:“将身远相就,不敢恨非辜。” 宋 秦观 《雷阳书事》诗:“蚩氓托丝布,相就通慇懃。” 清 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一》:“ 江寧 一书生,宿故家废园中,月夜有艷女窥窗,心知非鬼即狐,爱其姣丽,亦不畏怖,招使入室,即宛转相就,然始终无一语。” 鲁迅 《<伪自由书>后记》:“捕房律师 王耀堂 以被告诱未满十六岁之女子,虽其后数次皆该女自往被告家相就,但按法亦应 * 罪论,应请讯究。”

(2).会面。 明 李贽 《送汪鼎甫南归省母序》:“丁酉岁余住 西山 极乐精舍 ,而 鼎甫 復来京师,与余相就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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